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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卡服务协议

神州软科物联网卡服务协议

版本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

欢迎您使用神州软科平台服务!

本协议是北京神州软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软科”)与合作方(以下简称”您”),就您使用神州软科平台(以下简称“神州软科”)服务的相关事项签订的合同。

鉴于: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物联网商务业务,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并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除非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和遵守本协议,否则,请您不要使用神州软科服务。您通过网页确认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表示接受本协议,或您以任何方式使用神州软科服务的,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在您与神州软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使用神州软科服务应当遵守本协议及其服务规则。服务规则以神州软科官网或其他相关页面展示的内容为准,您应事先了解服务规则,并根据服务规则进行操作,以确保顺利使用。

 

第1条 协议适用说明

1.1本协议适用于购买神州软科服务以及需要神州软科提供技术支持的用户。
1.2双方签订本协议,表明您接受神州软科所提供的服务标准。
1.3双方按照物联网连接数量与流量使用为基准进行服务费用结算。

 

第2条 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

2.1神州软科向您提供物联网通讯服务和技术支持。
2.2神州软科向您提供 物联网连接管理平台账号。
2.3物联网账号包含以下功能:分级账户、物流信息、综合查询、短信收发、生命周期、智能诊断、位置服务、状态控制、账单报表、故障申报、您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在神州软科提供的管理后台进行相关流量预警设置.
2.4 物联网连接管理平台账号提供八类API接口能力:查询类、消息类、告警类、充值类、位置类、控制类、诊断类、短信类。
2.5提供承载物联网通讯的数据卡可选开通服务:流量□  短信□  LBS位置□ 。

 

第3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神州软科为您提供物联网通讯服务,是基于神州软科为您提供的数据卡,并由您为每张承载物联网通讯服务的数据卡指定数据通讯服务内容,通过神州软科的平台对承载连接服务的数据卡进行管理服务。
3.2您应如实向神州软科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企业相关证照,凡因您资料不准确等原因使得神州软科无法或不能完全向您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您负责。
3.3您如需变更或调整服务内容,需提前一个自然月向神州软科提出申请并补足差额,变更或调整后的服务内容于申请通过并补足差额的次月生效。
3.4您因不当使用数据卡,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或遗失,则由您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3.5您承诺承载连接服务的所有数据卡用于 4G路由器           设备,如有变更使用范围,应提前15日与神州软科沟通并经神州软科同意后使用。未经神州软科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数据卡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业务。如您违反本条款规定义务,神州软科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您赔偿给神州软科造成的损失。
3.6您保证承载连接服务的所有数据卡不以出售、出借等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您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神州软科造成的损失。

 

第4条 神州软科的权利和义务

4.1神州软科为您提供本协议第2条服务内容,第2.4条所提供的数据卡是基于运营商通讯网络;神州软科承诺提供的数据卡与《物联网信息技术服务订单》(下称“订单”)中所约定的规格、型号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质量优良的,并符合基础运营商的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并为承载连接服务的数据卡开通相应的数据通信服务。
4.2神州软科根据双方约定的物联网通讯服务方案,为您开通相关的物联网连接管理平台账号及相关功能。您可登录平台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功能,同时为您提供API接口,供您平台调用;神州软科提供标准的平台功能与API接口,如您有个性化需求,双方另行商议。
4.3神州软科保证不将您的用户资料泄露给其他第三方,但不包括为本协议约定的物联网连接管理服务提供基础通讯能力的运营商。
4.4在服务期内,神州软科有权依据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政策法规对本协议中的服务内容:“物联网连接的资费标准或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整,并以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您。若您对变更有异议,须在收到神州软科发出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神州软科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您接受变更事项。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4.5神州软科需确保在服务有效期内(以订单服务期限为准)为您提供的每个连接服务都能正常运行及管理;如果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神州软科,神州软科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协助排查原因;因基础运营商引起的系统错误、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导致,神州软科有义务向基础运营商反馈情况并督促运营商及时恢复,协助您恢复正常的物联网通讯,但神州软科不承担由此给您及其客户造成的损失;如果是遗失数据卡并且需要补卡的,神州软科应及时为您补办,补办数据卡而发生的费用由您承担;如神州软科提供的数据卡存在非人为的质量问题,神州软科免费补办换卡,运费由神州软科承担。

 

第5条 计费与结算方式

5.1双方按照连接数量为基准进行平台服务费用的结算,神州软科采取预收款制,在收到款项后,向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相应数量的产品。
5.2服务的计费标准及服务周期详见《物联网信息技术服务订单》。
5.3服务期满后,双方约定延长服务周期,服务费标准参照《物联网信息技术服务订单》标准执行,或双方另行商定。
5.4您公司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营业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登记号:******
5.6神州软科公司银行开户信息:
开户户名:北京神州软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新桥支行
银行账号: 0200 0043 0902 0166 254
5.7双方如需变更上述收款与开票信息,应提前10日以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第6条 服务的订购与交付方式

6.1神州软科收到您发送的订单并书面确认(订单可由双方盖章寄送,或加盖公章并彩色扫描发送到相对方的指定邮箱)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根据约定交期):
6.1.1开通物联网连接管理平台账号(平台地址、账号、密码通过邮件提供);
6.1.2提供平台培训及相关使用的资料(通过邮件提供电子版);
6.1.3提供API接口能力(通过邮件提供电子版接口文档、接口参数);
6.1.4将数据卡以快递物流方式,寄至您指定收件地址处,并以短信或微信方式通知收件人。(关于物流费用特别约定:单笔服务订单金额>=1000元的运费由神州软科支付,单笔服务订单金额<1000元的运费由您到付,您收件时支付。)
6.2您收到神州软科发来的数据卡,应于收到数据卡的5个工作日内对数量、规格型号进行清点核实、验收并签收确认。若您收到物联网数据卡及发货单之日起3日内(收到之日以快递签收日为准)无任何异议,视为您验收无误。
6.3您在验收中,如发现神州软科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品质不符合订单约定内容,您有权要求神州软科7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逾期未提出更换或异议,视为您认可神州软科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品质,事后您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第7条 协议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2  年  12月 31 日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可另签订协议,或双方仍按本协议继续履行,未提出任何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五年,以此类推。
7.2在协议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的履行,若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协议。

 

第8条 保密条款

8.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双方披露给有关法律顾问及双方为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而披露除外。物联网服务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8.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内容及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8.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9条 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纠正违约行为并按已签订的“物联网通信服务订单”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9.2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您通信中断,或因现有网络不可避免的技术上的缺陷导致您通信短暂中断,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但神州软科应及时通知您。双方应视实际情况讨论协商。
9.3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神州软科有权终止本协议,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并有权要求您向神州软科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9.3.1您(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虚假不实;
9.3.2数据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
9.3.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9.3.4业务合作到期您不再延长服务期限或您欠缴服务费;
9.3.5您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9.4由于国家政策性原因或工信部等主管部门、运营商作出的重大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服务无法延续,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且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但神州软科应及时通知您。双方应视实际情况讨论协商。
9.5若您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神州软科付款,每逾期一日,须向神州软科支付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神州软科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10条 通知与送达

10.1双方一致确认,涉及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本协议载明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本协议通知和送达,适用于双方解决争议时在仲裁机构通知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0.2送达方通知应通过中国邮政EMS/顺丰快递、电子邮件、微信、当面送达,以快递通知的联系方式应以本协议载明联系方式为准,自快递发出的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送达,发生他人代签收、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等情形时均视为有效送达;以电子邮件、微信通知的,联系电子邮箱、微信号应以本协议载明联系方式为准,自电子邮件、微信成功发出第二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当面送达通知的,自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0.3双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变更前的三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协议一方按本协议载明联系方式发出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0.4双方联系方式:
您:      
神州软科:北京神州软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 件 人 张红方    收件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悠乐汇E座15层
电子邮箱    zhanghongfang@esoftsms.com联系电话13020096824        微信号/QQ13020096824    

 

第11条 附则

1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朝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本协议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未尽事宜协商并经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形成的补充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达成的新内容为准。
11.3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1.4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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