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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短信产品并通过乙方产品发送短消息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协议主体
    1.1甲乙双方确认自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1.2甲方使用北京神州软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短信产品所发送的信息均为合法信息(若甲方通过SDK接口或嵌入方式使用北京神州软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短信产品,则甲方应对其将要嵌入北京神州软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短信产品的系列软件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已获得足够授权)。

2. 合作内容
    2.1甲乙双方开展合作,甲方向乙方购买短消息服务且通过北京神州软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短信产品使用该短消息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2.1.1在双方合作期间,如乙方对产品进行改进或升级,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相应改进或升级,以利于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如甲方拒绝改进或升级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2因短消息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为保证甲方合规短消息的顺利发送,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甲方短消息通过不同短消息代码(通道)进行发送。

    2.1.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的7*24小时的电话热线进行故障诊断与技术支持服务;并提供对已发现问题的修正及同级别版本产品的免费升级服务;
    2.1.4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的安装、调试并提供相关的使用的培训。并提供售后支持,产品后期的升级售后服务均免费。个性化定制要求除外。
    2.1.5乙方为甲方提供短信产品账号    个,由乙方系统随机生成分配;
    2.1.6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购买短消息服务,并负责在出现用户投诉时向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处理用户投诉。

    2.2甲乙双方均不得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诋毁、贬损另一方信誉的行为。若任何一方发现有第三方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诋毁、贬损或破坏本协议项下合作的行为,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积极配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任何一方遭受损失。

3. 信息安全及规范说明
  3.1甲方应具备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发送违法信息,并对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3.2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7、58条的规定,对信息内容进行把关,不从事任何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3.2.1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2.2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2.3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3.2.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3.2.5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2.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2.7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2.8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2.9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3甲方应遵守公安部、工信部、银监会《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3.3.1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3.3.2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
    3.3.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信息;
    3.3.4散布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
    3.3.5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
    3.4若发现信息明显属于第3.2及3.3条款所列内容之一的,甲方有责任立即停止该信息的数据传输,并经乙方向运营商/有关机关报告。若对信息一时难以辨别的,须经乙方报运营商/有关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发送。
    3.5甲方同时保证遵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切实做到:
    3.5.1商业短信须含签名,并含有退订字样,例如“回TD退订”、“回N退订”等。
    3.5.2不在验证码、订单、通知短信通道发送商业短信,也不在验证码、订单、通知短信内添加商业内容;
    3.5.3经用户在注册协议或其他协议、选项上同意或者请求后,方可向其发送商业短信;
    3.5.4同一短信内只能含有一个用【】标注的签名(即单签名),不发送含有双签名或多签名的短信;
    3.5.5不发送违法违规信息,不发送公益类短信,不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3.6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以便乙方进行查验和登记。按照运营商的细化要求,甲方报备及使用短信通道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3.6.1乙方收到甲方资质及材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应履行保密义务。
    3.6.2以上资质及材料要求以各运营商及工信部的要求为准,并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甲方知悉并同意提供材料以便乙方为甲方报备短信通道。
    3.6.3各运营商单独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授权函、白名单确认说明等)。
    3.6.4短信模板《免审证明》或《保证书》;
    3.6.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
    3.6.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7若甲方违反第3.2、3.3条款的任一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发送,并有权向电信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交相关材料,并由甲方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或者确系甲方过错导致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因此而遭受罚款或被关停通道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罚款、保证金扣罚、押金扣罚、通道关停损失等),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内扣除相应余额以弥补损失,余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3.8若甲方违反第3.5条款的任一条款,则乙方有权不予发送。此时:
    3.8.1由于违反第3.5条款的行为会造成违反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第34条规定(该条款规定,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此时,视情节轻重,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挽回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
      3.8.1.1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罚款、保证金扣罚、押金扣罚、通道关停损失等),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内扣除相应余额以弥补损失,余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3.8.1.2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收取相当于不予发送部分的款项;
    3.8.2为避免甲方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甲方业务顺利开展,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在备用通道发送并积极提供材料复通原通道。
    3.8.3若因甲方不整改或未按运营商要求整改,导致出现短信无法发送、失败率高、通道端口关停等结果,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8.4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进行协商,甲方应进行改正;
    3.9对甲方关联方及客户的约定:
    3.9.1若前述关联方或客户违反约定,则应由甲方先承担责任,然后甲方再向其关联方或用户追责。
    3.9.2若甲方存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短信服务的关联方时,或者甲方存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短信服务的客户时,甲方应告知并督促前述关联方或客户亦须遵守前述第2.1.3至第3.8条款的规定;

4. 资费及结算

  1. 4.1计费方法:
          4.1.1 单条短信计费标准:若所发送的文字短信内容全部为汉字,按照70个汉字(含标点符号)为1条文字短信进行计费;若所发送的文字短信内容全部为英文/数字字符,按照140个英文字母/数字(含标点符号)为1条文字短信进行计费;若所发送的文字短信内容既有英文/数字也有汉字的,则每个英文/数字均等同于1个汉字,按照70个汉字(含标点符号)为1条文字短信进行计费。
  2.       4.1.2长短信计费标准:若文字短信长度超出前述字符数限制的,则视为长短信,将按照多条文字短信进行计费,按照67个字符(含汉字、英文、数字、标点符号)为1条文字短信进行计费(长短信需要在每条短信里固定占用3个汉字字符才能发送)。
          4.1.3双方按短消息实际提交条数计费,以乙方系统所记录的甲方账号提交记录为结算依据。
          4.1.4甲方短信条数有效期为24个月,时间自甲方充值之日起计算,过期余额清零。

5. 政府、电信管理机构、运营商行为及价格变化条款
  
5.1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引起的任何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2甲方在发送短信时输入内容一定要是正规的汉字和符号。因为手机和运营商网络的问题,有些特殊符号在手机字符集里没有或运营商无法识别。如无法确定,可向乙方咨询。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3因用户手机问题、运营商问题(运营商信号盲区或故障、运营商网关故障、运营商服务器故障、运营商黑名单、运营商信息拦截、电信管理结构及运营商的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短消息无法发送、延迟发送、多发或发送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5.4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因运营商资费调整所造成的手机信息费用变化,乙方应就调整的新资费与甲方协商,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按新资费执行,若甲方不同意按新资费执行,则乙方有权视情况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甲方已付款但未使用的款项退还甲方。

6. 保密
  6.1甲乙双方对相互之间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2双方因本协议而知悉对方营业上的机密、情报、计划、客户信息等一切相关资料,双方均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或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否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6.3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使用或向他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为正常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除外。
  6.4乙方对甲方通过乙方网关所发送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乙方保证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5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解除。

7.甲方客户个人信息
  7.1 甲方承诺已告知并获得其客户的授权,可使用本“软件”储存、编辑、处理其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邮件地址等。
  7.2 乙方承诺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注册资料及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提供的非公开内容,并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防止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注册资料及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提供的非公开内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获取,但下列情况除外:

    7.2.1事先获得甲方的明确授权;
    7.2.2由于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需要获取该等注册资料及非公开内容的乙方雇员和职员;  
    7.2.3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7.2.4履行信息系统管理者的法定职责,且不会对甲方权益造成侵害;
    7.2.5因传输需要,由自动设备进行的自动、瞬时完成的客户信息处理;

7.3就下列相关事宜的发生,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3.1因甲方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账户,由此导致的任何客户信息的泄漏,或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客户信息的泄漏;
    7.3.2任何第三方在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乙方各服务条款及声明中所列明的情况,使用相关的客户信息所产生的纠纷;
    7.3.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后果;
    7.3.4其他乙方在各服务条款及声明中列明的使用方式或免责情形。

7.4甲方允许乙方对甲方发送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及管理。

7.5甲方须遵守有关保护客户信息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因甲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未获得授权的客户推送信息,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不可抗力
  8.1甲乙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8.2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仍然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的事件,包括:大规模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罢工、暴动、黑客攻击、大规模病毒爆发、互联网故障(非由于甲、乙双方的行为引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运营商管制变化或其他无法抗拒的灾难。
  8.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及时通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责任由未通知方承担。
  8.4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仅限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协议部分应继续履行。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该及时恢复履行本协议。
9.
违约责任

     双方达成协议后,甲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全部款项付给乙方,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应按逾期款的0.3%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 协议的终止或解除

  10.1 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

    10.1.1 本协议期限届满;

    10.1.2 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

    10.1.3 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10.1.4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解除情形。
  10.2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就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1. 争议的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在乙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11.2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工信部的相关规定。

12. 其他补充条款
  
12.1账号有效期为 2 年。
  12.2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2.3随本协议所含附件及甲方其他报备材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协议及其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